【區會選舉】黃之鋒回覆選舉主任:提倡港人民主自決前途不違《基本法》

2019-10-1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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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海怡西選區參選人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收到選舉主任來信,詢問是否以香港眾志代表身份參加選舉,及是否認同有關「民主自決」的主張。選舉主任馬周佩芬要求黃之鋒在今日下午4時或之前回覆。黃之鋒回覆選舉主任,黃之鋒促請馬周佩芬儘快就他的答覆及提名表格,決定是否有效。

黃之鋒批評,選舉主任是政治審查。認為在信件要求我解釋「如何不違背擁護基本法和確認書」,其實一早已假定違反要求,並將舉證責任轉嫁到他身上,要求他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黃之鋒質疑,選舉主任將他所有社區事務的參與都和香港眾志拉上關係,是難以理解,強調是個人選擇,與在香港眾志並無關連。

黃之鋒在信件中提及,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份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對於是否認同香港眾志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黃之鋒聲稱,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即香港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應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而他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

被問及是否認同香港眾志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黃之鋒聲稱,他不主張香港獨立,而他理解香港眾志所提出的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基本法》第12條,自決前途亦是在中國的主權下進行。他認為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

黃之鋒解釋,他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但這並不違背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區的聲明。無論自決前途的結果為何,亦不代表該結果會對中國政府或香港政府具有法律約束力,自決前途的作用在於表達香港人的意願,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黃之鋒宣稱,支持民主自決並不代表支持香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

南區海怡西選區另一名參選人為新民黨陳家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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