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空難】復興航空破產 受傷婦索賠敗訴
2019-10-12 18:11
台灣5年前發生的復興航空澎湖空難,共造成49人罹難、10人受傷。其中一名家住澎湖縣西溪村的58歲邱姓婦人,其住所屋頂遭失事飛機殘骸砸毀,她頸、腰等多處受傷,事後作出民事訴訟要求航空公司賠償725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80多萬港元)。澎湖地院一審判賠償153萬元新台幣(約39萬多港元),但邱婦不服上訴,要求復興航空再支付238萬餘款。怎料,她提出上訴後,復興航空於去年宣告破產,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邱婦若再提給付訴訟有違破產法規定,且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撤銷原判後改判邱婦敗訴,可再上訴。
事發在2014年7月23日晚上7時許,復興航空編號222航機由高雄飛往澎湖馬公機場,在降落前於湖西鄉西溪村失控墜毀,飛機殘骸砸毀邱婦住所屋頂,當時邱婦坐在客廳,頭部被擊中受傷。邱婦指控,事故造成她頸、腰椎神經病變受損,且椎間盤、椎弓突出、斷裂,甚至引發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常常失眠、大腦常常感覺有重物壓落、快爆炸感覺」,向復興航空求償725萬元。
澎湖地院一審根據義大醫院鑑定,認為邱婦頸、腰椎神經病變受損、壓力症候群並非澎湖空難直接造成,前年10月判賠153萬元。然而,邱婦、復興航空收到判決後均不服,雙雙針對敗訴部分提出上訴,邱婦主張復興航空應再給付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等共238萬元,復興航空則指出,事發後已賠償邱婦慰問金、雜支共28餘萬元,其餘索賠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駁回。
雙方給付訴訟二審期間,復興航空卻在去年6月29日經士林地院宣告破產,由律師李岳霖、會計師賴麗真、律師林敏浩擔任破產管理人。復興航空抗辯,本案應依破產程序處理,再請求法院駁回邱婦上訴;但邱婦認為,就算復興航空破產,本案件是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無礙破產程序,也無損破產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希望訴訟繼續進行。
高雄高分院審理指出,邱婦本件訴訟所提的是給付訴訟,而非確認債權訴訟,依據破產法條文規定,破產債權加入、數額異議均由破產法院裁定,而不能直接依訴訟程序行使;合議庭再指,邱婦應就其主張的破產債權向破產法院申報,但她現對破產人復興航空公司提起給付訴訟,不符合破產法規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邱婦敗訴。邱婦求償落空,仍可上訴。
律師李奇芳援引法規指出,破產法規不同於民法,屬於特別法,根據破產法第64、65規定,破產人的債權人應該在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後3個月,向破產人選任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未在期限內申報者,就不會被列入破產債權分配範圍,也不得要求破產財團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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