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違禁蒙面法 一經定罪囚1年罰款2.5萬元
2019-10-04 15:33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下午宣布,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為禁蒙面立法。新法例於明日(5日)生效,有豁免條款。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立法為減少暴力行為和為執法者收集證據。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未經批准的集會及遊行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一旦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1年,及罰款2.5萬元。
規例又列明,如果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員合理地相信,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便可截停有關人士並要求除去蒙面物品,令警員能夠核實該人的身分,如果對方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規例同時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及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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