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風波】留台港生獲准離港繼續升學 下月杪回港提訊
2019-09-10 16:37
8月中旬民間自發舉行的深水埗及港島東遊行,最後演變為多區衡突,其中16名年屆16歲至27歲示威者被指在尖沙嘴非法集結,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較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一名在台灣國立藝術大學修讀電影系的21歲被告羅樂文,因於9月初升讀大學三年級,早前冀法庭批其離港遭拒,今再次向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准離港到台灣繼續升學,惟其母親須交出3萬元作人事擔保。被告亦須於10月23日返港與同案其他被告一同提訊。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被告稱,被告為台灣國立藝術大學電影系學生,須回到台灣繼續升學,就讀大學三年級。控方於上次提堂時以被告未能提出在台就讀的證明,「口講無憑」,故今次帶來一疊證明文件,包括學生證、在學證明及往年成績表等,被告亦提交了僱傭合約以證明他於今年暑假回港是為了實習工作。彭大狀亦呈上被告於8月7日購買的返台機票,證明被告早在案發前已定好在本月15日返台。被告本亦購買機票準備於8月14至27日飛往台中參觀影展,惟因被捕而被迫取消行程。
彭大狀指,被告亦並非即時虛構讀書及離港安排,加上被告的父母、家人及所有關係均在香港,沒有實質的棄保潛逃風險。
彭大狀亦反駁控方,稱控方聲稱獲得影片截圖,發現被告涉嫌在示威者使用雷射槍攻擊警員、投擲磚頭、氣油彈及推倒鐵馬時現身案發現場,但截圖非但不清晰,而且控方指稱是被告的身影則穿戴黃色地盤頭盔、手套、面罩、護目鏡及綠色長褲,「放大嘅話一百幾十人都咁嘅裝束」。
彭大狀又指控方強調案情嚴重,有人丟磚等行為,但無仼何指控針對被告參與相關行為,控方充其量只能說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出現,質疑此舉帶來的刑罰會否「高到被告唔顧屋企同所有關係而棄保潛逃」。
裁判官黃國輝批准被告離港,繼續獲准以5000千元現金擔保,但新增條件為其母親須交出3萬元為人事擔保,若被告在港須繼續遵守宵禁令以及居住在報稱地址。
16名被告分別為馬孝文(24歲)、鄭智健(21歲)、劉維穎(18歲)、郭嘉輝(21歲)、李穎淇(27歲)、吳柏熹(21歲)、葉姓男童(14歲)、譚煒誠(22歲)、廖偉明(25歲)、張文俊(16歲)、梁卓華(19歲)、莊嘉灝(24歲)、羅樂文(21歲)、黃千溥(21歲)、楊梓信(21歲)及黃奕瑋(19歲),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眾人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記者:陳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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