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暴力】警發反對通知書照去遊行屬犯法? 懶人包睇清五大疑問
2019-07-26 13:15
雖然警方已就元朗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但反修例網民明言不會因為反對通知書而不入元朗,有網民話要到元朗「行街買老婆餅」,有網民建議入元朗「悼念李鵬」,更有網民在Telegram群組列出由鄉事派中人經營的酒吧,呼籲大家「幫襯」。有見及此,法政匯思發表「警方反對遊行通知書懶人包」,解答網民五大疑問,並呼籲網民自行判斷要承擔的風險,以及在出發前了解清楚自己的權利。
Q1.警察於7月25日已經就7月27日元朗集會遊行(下午3時到晚上11:59)發出反對通知書。如果我參與到時的集會同遊行,係咪犯法?
-係。
-根據《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3(1)(b)條,公眾遊行只可以喺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當作已發出不反通知書下,先至合法。
-但係,喺7月25日,警方不但冇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更加發出咗反對通知書。
-如果7月27日嘅遊行繼續,咁遊行就會係《公安條例》第17A(2)(a)條下嘅未經批准集結。
-《公安條例》第17條亦賦予警方權力去使用合理所需武力去阻止舉行、停止或解散未經批准集結。
Q2.警察可能告我咩罪?有咩刑罰?
-如果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或成為呢啲集結嘅成員:觸犯《公安條例》第17A(3)(a)條。
-如果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未經批准集結,或協助或牽涉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未經批准集結:觸犯《公安條例》第17A(3)(b)(i)條。
-兩者最高刑罰:HK$5,000罰款+監禁5年。
-根據以往有關第17A條嘅案例,似乎大部分被告人只係被判罰款。但係,呢啲案例所涉及嘅集結無一宗係警察有發出反對通知書。法庭應該會視參與或舉行警察有發出反對通知書嘅非法集結為更嚴重。
Q3.如果我路過元朗相關地區/見朋友/買老婆餅又點呀?
-如果你被起訴,咁就要睇下法庭信唔信你無參加該非法集會而只係路過。
-當然法庭唔會淨係考慮你嘅講法,亦會睇埋其他客觀嘅證據,包括你身上有冇搜到一啲遊行相關嘅物品(標語、頭盔、索帶);亦有可能睇下會唔會有其他影片,顯示你做緊啲同你所聲稱嘅目的唔一致嘅行動;仲有就係會考慮你有冇聽到警察現場嘅呼籲,作出相應嘅反應。相反,如果你一家大細有老有嫩咁去元朗探朋友,證據上又應該好難話你係參與非法集結嘅。
Q4.《公安條例》話「集會」嘅定義不包括為宗教目的而進行嘅聚集或集結,咁我哋集埋一班人唱「Sing Hallelujah to the Lord」係咪就冇事呀?
-《公安條例》第二條將集會嘅定義不包括只係為咗宗教目的嘅集會,但不代表唱聖詩就一定冇問題。
-法庭睇嘅不只是你聚集或集結嘅名義或形式,法庭更加會睇你聚集或集結嘅實質內容及綜合其他因素(譬如係咪有宗教團體同神職人員嘅參與同參與程度,集會內容係咪有政治訴求等等),嚟裁定有關嘅聚集或集結係咪只係為咗宗教嘅目的。所以,通過聚集唱聖詩嚟表達訴求有一定嘅風險。
-遊行係無宗教原因等豁免嘅。
Q5.去追悼會又點呀?
-為殯殮而舉行嘅集會先有豁免。但係,為殯殮而舉行嘅公眾遊行,係需要事先通知警方同埋警方冇反對。
-追悼會亦需要事先通知警方同埋警方冇反對。如果唔係,又變成「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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