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藏煙霧餅判囚上訴遭駁回須服刑 官:合乎爆炸品定義
2019-07-15 13:31
立法會於2015年12月二讀《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一名公開大學男學生在金鐘海富中心被警員搜出管有1公斤俗稱「煙霧餅」的氯酸鉀,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名成立被判囚3個月。男學生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法官今在高等法院裁定「煙霧餅」合乎爆炸品定義,定罪穩妥並駁回上訴,男學生須繼續服刑,並透過律師代表指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申請人關迦曦曾透過代表律師質疑「煙霧餅」不屬相關條例所指的「爆炸品」。黃祟厚法官在判辭中反駁,根據《危險品條例》,當局早於1956年將能產生煙火效果(pyrotechnic effect)的物品納入為爆炸品,因此「煙霧餅」屬於爆炸品之列。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0:09
更新時間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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