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斥利用台灣殺人案死者家屬感情 石書銘促政府暫緩方案
2019-06-12 20:05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指示威活動已演變為「騷亂」,警方其後稱為「暴動」。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表示,警方的講法只是政治語言,沒有法律效力。他指,法庭對非法集結是有定義。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第18條是關於非法集結,條文指出,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們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若市民只是在行人路觀察,沒有作出暴力行為,石書銘相信不會引起法律問題,但若在馬路觀察,或造成擾亂秩序,苛加上現場有其他人作暴力行為,而符合上述條文意思,即使是觀察者也有機會被認為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但實際上亦有待法官審視每宗個案的證據。
至於運送物資方面,若只運送口罩及水等,他認為都有機會構成協助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但若市民僅希望讓受傷者沖洗傷口,而非慫恿他人拋擲,則可在庭上向法官解釋。不過若市民是運送鐵枝等工具,石書銘認為可能會讓人感覺作出威嚇性行為,庭上爭辯空間會較小。
他續指,即使市民以公民抗命陳情,參考「黃之鋒案」案例,法庭認為只要牽涉暴力,便已超越底線,預料以此為由得到減刑的機會很低。
政府一直以台灣殺人案說服社會修訂《逃犯條例》,但台灣陸委會已表明即使本港通過修例,亦不會接收涉事被告陳同佳。石書銘指政府起初說得大義凜然,但現時根本處理不到,批評政府利用死者家屬感情,多個月來尤如在家屬傷口灑鹽,質問特區政府會否向家屬道歉。他強烈建議當局暫緩方案,集中先處理台灣移交案,緩和社會分化氣氛。
建立時間:1835
更新時間: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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