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策聲明:移交前可訂明請求方承諾保障人權

2019-06-10 22:46

李家超(右)即日去信梁君彥(左)交代政策聲明。資料圖片
李家超(右)即日去信梁君彥(左)交代政策聲明。資料圖片

政府早前就《逃犯條例》修訂提出多項加強人權保障措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指,保安局會以政策聲明形式令措施具法律約束力。局長李家超稍後去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交代政策聲明內容。

聲明指,特區政府在與請求方訂立「特別移交安排」前,可因應情況,以提供額外保障為由,考慮在安排的文本中訂明請求方所給予的承諾,包括審訊須公開進行、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疑犯可獲家屬及律師代表探望、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等。

聲明又說,特區政府只會處理由中心機關或等同機關所提出的移交請求,行政長官保留最後不移交的權利。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聲明說特區政府只處理請求方司法管轄區有代表性機關提出的請求,一般是指中心機關提出的請求。

政府早前就修例提出6項額外保障措施,只有調高可移交罪行刑期門檻一項,被寫入草案的修正案,其餘5項由當局發出政策聲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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