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女EO手機案】許智峯普通襲擊等3罪成立 下月10日判刑

2019-05-27 12:14

許智峯(左)3項罪名成立。 陳楚琨攝
許智峯(左)3項罪名成立。 陳楚琨攝

去年4月立法會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搶去任政府「狗仔隊」的保安局行政主任手機,他事後被控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三罪,經審訊後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許智峯被裁定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以及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3項控罪全部罪成。許智峯在庭外表示未決定會否上訴。

法庭決定先為許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切性報告,但亦明言所有判刑考量仍是開放式,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出,許智峯搶手機時一心只想找到政府違反私隱法例的證據,完全罔顧了搶手機的行為會接觸到女EO的身體,從而令她感到憂慮及驚惶。法庭肯定,搶手機引致的身體接觸,會令到女EO憂慮自己當場遭受到非法武力。同時,法庭亦不接納許當時相信女EO正在干犯任何嚴重行為,或為阻止犯法行為;法庭亦不相信女EO的行為會影響立法會運作。許並非執法者或警員,更不是立法會保安,就算他相信女EO侵犯私隱,他也沒有任何權力自行蒐證或執法,故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法庭接納「全程監察小組」(俗稱狗仔隊)的工作是一項公務,而女EO需使用獲發的智能手機,更新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的位置,執行公務。許搶走手機,對女EO而言,實質上阻礙她執行職務。許明知此點,卻仍在搶手機後,跑到男廁逗留16分鐘,妨礙女EO執行公務,因而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而最後一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亦同樣罪成。法庭認為縱使許搶去手機,與不滿被其他人知道他處身立法會何處,或主觀認定有人違反私隱條例,或認為可以跟進已作的投訴,但法庭肯定,明理而誠實的人必然明白,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擅自取用他人電話,閱讀及上載其中的資料,必然是不誠實的。法庭亦肯定許是明知而為之,否則他沒有理由刪除電郵的發送記錄。

許智峯一度不需要律師代表,親自向法庭求情,但鄭官亦數度打斷許的求情。

許求情表示裁判官可以不認同或不相信其搶走電話的動機,更邀請裁判官以立法會議員的角度看待本案,許表示自己只想改變社會不公,反之政府可公然違法、踐踏議會,超越社會所接受的規範,想為不公制度帶來改變。

許指出政府狗仔隊一日仍在立法會監視議員,一日都是違法,一日都是對立法機關的不當干預,若然大眾容許政府以監視的方式干預司法人員,司法機構無法給予公眾信心。他指自己已起訴政府狗仔隊違反私隱條例,違法監視議會,已經排了期在年底前開始聆訊,一不做,二不休。

鄭官即打斷其,稱許當然可以選擇作出起訴,但許現時用違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而被判有罪,只著他就這方面求情。

許續指在本案已經用盡所有「合符規範」的途徑去投訴。但很遺憾在許多政治案件中,法庭往往指抗爭者「太過火」,但卻從來指出其實政府的不公及荒謬在先。他指自己無意批評法庭,只希望鄭官理解,在一個議員的角度看事情,應當是超越「合法必是對、非法必是錯」的簡單邏輯;更應在乎的,是事情的本質公道與否,及是否符公眾的利益及價值。

許坦然承認自己有做錯的,正如他去年在傳媒面前公開的道歉一樣。他的確是做了超越社會規範的行為,亦令該位政府人員難受,到現在他依然是十分抱歉,並會向公眾負責,有所承擔,好好檢討自己在事件中的處理。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09:39
更新時間13:08

許智峯今早抵達東區裁判法院。陳楚琨攝
許智峯今早抵達東區裁判法院。陳楚琨攝
許智峯。資料圖片
許智峯。資料圖片

許智峯抵達東區裁判法院。陳楚琨攝
許智峯抵達東區裁判法院。陳楚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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