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中聯辦非「中央各部門」

2020-04-28 06:50

鄭若驊。(資料圖片)
鄭若驊。(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見圖)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並不適用於中聯辦,中聯辦代表中央,而非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既獲中央授權則不存在干預與否的問題,但中聯辦仍須遵守香港法律。

鄭若驊解釋,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並非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內,有幾個詞語是很重要,提到『中央各部門等等』,『如需在香港成立一個機構,需要得到香港政府同意,以及中央政府的批准。』第一件事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社,一直在一九九七年前已存在,不是一個如果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情況。第二國務院的決定在『國涵』(2000)第五號內很清楚亦都說了,新華社在二○○○年一月十八日改名,我們現在簡稱中聯辦,不存在香港政府要同意它設立機構,中聯辦是代表中央,不是中央各部門或者中央所屬各部門。」

她認為,無需要提請人大釋法,只要大家整體正確地理解《基本法》。而政府○七年與九九年的兩份文件提及中聯辦的內容一致。

對於中聯辦發聲被指作「干預」,她亦強調不適用,問題重點「不是(中聯辦)干預,而是(中聯辦)是否獲得授權」,《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區直轄中央,中央授權香港進行高度自治,有權力和責任關注香港事務,中聯辦既為中央的代表,必定關注、也需要監督香港行使的權力。而「干預」是指無法律依據,或無權力做的事。

她重申,中聯辦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法律,按《憲法》第五條和國函(2000)第五號通知,「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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