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按可觀測因素 以「最中立態度」評估

2025-04-01 00:00

警方於大廈單位內發現炸彈半製成品及大量化學品原材料。
警方於大廈單位內發現炸彈半製成品及大量化學品原材料。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爆炸品專家在辯方盤問下,指出「火箭糖」不但能夠產生大量煙霧,同時也是常規軍火中、火箭內的推進劑。即使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討論當年3月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墓碑形炸彈計劃時,只提及「閃光粉(Flash powder)」,也不能依據炸藥種類去判斷目的,而是應取決於最終的應用,例如煙霧彈在月台或車廂爆炸,兩者效果亦截然不同。此外,專家不同意自己檢視被告手機的試爆片段時先入為主,重申自己以「最中立態度」作出評估。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除周以外,其餘被告計劃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放置墓碑形炸彈;7名被告亦參與了同年1月27日明愛醫院及2月2日羅湖站爆炸案。
炸彈遭干擾不宜判定有否啟動

辯方昨盤問控方專家證人、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提到羅湖站爆炸案中,兩個涉案炸彈只被啟動了其中一個,「一個着,一個無着」。

李展超則指,閉路電視鏡頭沒有直接拍攝到炸彈的情況,只拍攝到月台上出現濃煙,而裝着爆炸裝置的環保袋被人由車廂帶到月台,即曾遭到干擾,因此不能概括為只啟動了其中一個。

李展超同意涉案Telegram群組針對將軍澳炸彈計劃只提到「閃光粉」。當辯方問到「閃光粉」和「火箭糖(Rocket candy)」是否煙霧彈時,李展超指出「火箭糖」不但能夠產生大量煙霧,同時也是常規軍火中、火箭內的推進劑。認為不能以炸藥種類判斷目的,須取決於最終應用,例如煙霧彈在月台或車廂爆炸,兩者效果截然不同。

辯方又質疑,警方要求李展超檢視涉案被告手機內發現的片段時,要求他判斷是否試爆片段。李展超稱一般不會這樣要求,因為涉案片段拍攝到煙和火燄等,與一般人認知中的爆炸品有距離,而他收到片段時,警方亦只是認為片段不尋常,故尋求專家協助,他並沒有先入為主的情況。
改造「穿雲箭」填裝TATP成雷管

李展超亦不同意片段存在色差,並供稱自己觀察了火光顏色、煙霧顏色、燃燒速度和擴散的速度,均與現實中爆炸品一致;相反,聲浪、爆炸的熱力和爆炸產生的「超氣壓」或衝擊波,均是無法透過片段掌握,故他僅以火燄顏色和速度等因素作考慮,「我係以一個最中立嘅態度去作出我嘅評估」。

辯方續指,李展超稱其中一段涉案片段在測試自製雷管,但該物品實質為煙花「穿雲箭」。李展超庭上翻看片段後,稱那是被改裝的「穿雲箭」,其竹籤被剪走及引信被修短,已構成「自製」行為。裝置被改變用途後,配合其他高敏感度的爆炸品,例如TATP,便能夠製成很好的雷管。

另外,李展超雖然同意所有片段均沒有測試「水喉通炸彈(pipe bomb)」,但供稱測試目的是炸藥有效性而非威力,更指出水喉通炸彈爆炸時會產生大量碎片,如果在家居環境測試,會造成很大破壞,即使是在工廠環境測試,炸彈碎片亦可能打穿金屬牆。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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