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按可观测因素 以「最中立态度」评估
2025-04-01 00:00
2020年初医院口岸爆炸案,昨于高等法院续审。控方爆炸品专家在辩方盘问下,指出「火箭糖」不但能够产生大量烟雾,同时也是常规军火中、火箭内的推进剂。即使涉案Telegram群组成员讨论当年3月在将军澳尚德停车场放置墓碑形炸弹计划时,只提及「闪光粉(Flash powder)」,也不能依据炸药种类去判断目的,而是应取决于最终的应用,例如烟雾弹在月台或车厢爆炸,两者效果亦截然不同。此外,专家不同意自己检视被告手机的试爆片段时先入为主,重申自己以「最中立态度」作出评估。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根据控方开案陈词,除周以外,其馀被告计划2020年3月8日在将军澳放置墓碑形炸弹;7名被告亦参与了同年1月27日明爱医院及2月2日罗湖站爆炸案。
炸弹遭干扰不宜判定有否启动
辩方昨盘问控方专家证人、高级警司兼高级炸弹处理主任李展超,提到罗湖站爆炸案中,两个涉案炸弹只被启动了其中一个,「一个着,一个无着」。
李展超则指,闭路电视镜头没有直接拍摄到炸弹的情况,只拍摄到月台上出现浓烟,而装着爆炸装置的环保袋被人由车厢带到月台,即曾遭到干扰,因此不能概括为只启动了其中一个。
李展超同意涉案Telegram群组针对将军澳炸弹计划只提到「闪光粉」。当辩方问到「闪光粉」和「火箭糖(Rocket candy)」是否烟雾弹时,李展超指出「火箭糖」不但能够产生大量烟雾,同时也是常规军火中、火箭内的推进剂。认为不能以炸药种类判断目的,须取决于最终应用,例如烟雾弹在月台或车厢爆炸,两者效果截然不同。
辩方又质疑,警方要求李展超检视涉案被告手机内发现的片段时,要求他判断是否试爆片段。李展超称一般不会这样要求,因为涉案片段拍摄到烟和火焰等,与一般人认知中的爆炸品有距离,而他收到片段时,警方亦只是认为片段不寻常,故寻求专家协助,他并没有先入为主的情况。
改造「穿云箭」填装TATP成雷管
李展超亦不同意片段存在色差,并供称自己观察了火光颜色、烟雾颜色、燃烧速度和扩散的速度,均与现实中爆炸品一致;相反,声浪、爆炸的热力和爆炸产生的「超气压」或冲击波,均是无法透过片段掌握,故他仅以火焰颜色和速度等因素作考虑,「我系以一个最中立嘅态度去作出我嘅评估」。
辩方续指,李展超称其中一段涉案片段在测试自制雷管,但该物品实质为烟花「穿云箭」。李展超庭上翻看片段后,称那是被改装的「穿云箭」,其竹签被剪走及引信被修短,已构成「自制」行为。装置被改变用途后,配合其他高敏感度的爆炸品,例如TATP,便能够制成很好的雷管。
另外,李展超虽然同意所有片段均没有测试「水喉通炸弹(pipe bomb)」,但供称测试目的是炸药有效性而非威力,更指出水喉通炸弹爆炸时会产生大量碎片,如果在家居环境测试,会造成很大破坏,即使是在工厂环境测试,炸弹碎片亦可能打穿金属墙。案件编号: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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