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芒案康文署曾屢提醒交負重文件

2024-10-19 00:00

被告梁耀祖(左)及林志華到庭應訊。
被告梁耀祖(左)及林志華到庭應訊。

MIRROR演唱會事故案,主承建商3名職員否認向康文署虛報設備重量昨續審。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供稱,演唱會主辦方須負責懸掛設備安全,案發時她曾多次與案中兩名被告開會,並提醒對方繳交負重表等文件,讓署方工程顧問審核,如果負重超出紅館頂部「工字鐵」上限,會通知主辦方和製作單位重新設計和構思,「因為紅館都40年,其實憂慮就係嗰個結構安全」;黃稱若然得悉文件報稱設備重量與實際重量不符,會通知上司,因為會影響到「公眾安全」、「紅館坐滿觀眾,下面成萬人」。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吳凱瑩、61歲林志華及50歲梁耀祖;吳和林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梁為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

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昨日供稱,她於2020年調至紅館任職,負責統籌和協助主辦方舉辦活動,亦會提醒主辦方繳交文件及討論入場安排和保安事宜等。她在2021年11月獲指示跟進MIRROR演唱會,其後與主辦單位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製作單位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多次開會,而吳和林會代表藝能出席會議。
若超工字鐵上限 會促重新設計

雖然黃不清楚吳和林在演唱會的具體角色,但會與吳商討演唱會一些技術性議題,例如負重表、索具裝配圖和舞台安排等,吳亦會問「咩做得、咩唔做得」,黃視吳為「對口人」或聯絡人。黃續供稱,前年6月5日會上,主辦方曾提出懸掛12隻吊船在觀眾席上方滑行,而MIRROR成員會在近觀眾席位置上落;黃不建議這做法,因擔心安全或造成秩序混亂,她後來實地視察後認為做法不可行,遂通知大國文化和藝能。

黃曾發電郵給大國文化,提醒繳交負重表等文件。黃稱因演唱會比較複雜,經常有變動至「最後一分鐘」,故發電郵提醒對方。同年7月5日會議上,吳表示會盡快交妥文件。黃在7月13日收到吳經電郵發送文件後,轉發給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審核。

黃供指,主辦方須負責懸掛設備的安全,完成搭建後須委聘工程師簽發報告,以證明所有物品安全穩妥,如果負重超出紅館頂部「工字鐵」上限,會通知主辦方和製作單位重新設計和構思,「因為紅館都40年,其實憂慮就係嗰個結構安全」。黃又稱若然知悉文件報稱設備重量與實際重量不符,會通知上司,因這影響到公眾安全。

辯方盤問時質疑,康文署完全倚賴主辦方提交的報告,故黃詠琪亦不知道涉事設備重量和安裝方法。黃指署方「毋須要負責」,並重申主辦方有責任確保所有搭建物安全。

黃同意「公眾安全」包括觀眾和表演者的安全,「舞台上面嘅安全,係主辦方要去負責」。辯方問到,製作人員毋須經康文署批准便可安裝懸掛物,是否與黃口中的「公眾安全」有衝突。黃不同意,皆因主辦方須提交報告證明所有搭建物安全穩妥。

辯方又問到,康文署是否有指引規管紅館物料和硬物,並引述「演藝場館作業備考-懸掛布景的硬件設備」中提到懸掛要求等。黃稱沒有,但上述指引提及一些業界標準,其實亦適用於紅館;黃另承認,她在事發後與勞工處的會面中,曾表示「紅館不屬於演藝科,而是屬圖書館及發展科」及堅稱上述指引不適用。

3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前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串謀詐騙康文署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報多項設備的重量,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舉行。

案件編號:DCCC 2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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