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男會計暴動罪成囚33月

2024-04-11 00:00

被告何贊琦涉向白衣人擲物、打傘掩護黑衣人,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何贊琦涉向白衣人擲物、打傘掩護黑衣人,裁定暴動罪成。

2019年7.21襲擊事件,43歲會計文員涉向白衣人擲物、打傘掩護黑衣人,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囚33個月。法官李慶年判刑指,被告所投擲的物件非致命性,暴力程度較白衣人低;婉惜被告作為專業人士,眼見白衣人襲擊市民,一時被憤怒衝昏頭腦,以犯法方式抱打不平,而糟蹋大好前途。
李官認為不應盲目套用梁天琦案,或待「白衣人」上訴案完結後再作判刑,因案件的情景、兩方的刑責均不盡相同。李官因而把「721事件」分為4階段,第一階段為在7月21日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行動,引致第二階段即同日晚上10時49分至11時11分,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參與行動的人士,包括以棍或藤條毆打閘內無辜市民。
指嚴重性屬低酌情減刑

而第三階段即於7月22日凌晨12時至12時16分,非白衣人集結在元朗站,雙方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並持續至元朗站J出口大堂位置。在最後階段,白衣人拉起元朗站閘口並進入站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多人浴血。

李官裁定被告何贊琦在第三階段與黑衣人同行,又指示威者響應呼籲而到元朗站非法集結是有備而來,可以預見衝突一觸即發,不同意辯方指暴動屬偶發性的說法;但同意被告沒有縱火、襲擊警員、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亦沒有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受傷,案件嚴重性屬低。李官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檢控延誤及被告良好背景等因素酌情減刑。

綜合辯方大律師李國輔求情陳詞,被告本性善良,犯案前長時間工作,身心俱疲下受社運的影響,作出錯誤的判斷,但案發時僅曾參與2次肢體衝突。辯方又強調這宗暴動參與人數及時長較其他案件少,望法庭能判處3年至3年半,或更低的監禁。

就檢控延誤問題,控方稱涉案人數及證物眾多,認為沒有不合理的延誤;辯方則引述調查時序表指,被告的身份在2020年10月已被知悉,直至2022年3月,律政司才對檢控給予第一次法律意見,相隔了17個月,所需時間亦較其他被告長。辯方又指,檢控延誤對於在事業收成期的被告是當頭棒喝,使他未能享受努力的成果,心存鬱結。

案件編號:DCCC 8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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