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不能申公屋屬違憲 房會上訴被駁回

2023-10-18 00:00

勝訴方李亦豪,感激是次判決結果。
勝訴方李亦豪,感激是次判決結果。

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令他們無法申請公屋或同住於其中一方的已購居屋,男同志先後入稟司法覆核推翻房委會決定,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有關配偶政策對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明顯有差別對待,實屬違憲及構成非法性取向歧視。房委會就兩案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詞指,同性伴侶申請公屋不會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公屋的權利,已購居屋單位加名並與同性配偶同住,也不會影響異性夫婦可申請居屋單位數目,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正確無誤,一致駁回房委會上訴,下令房委會需支付訟費。
司法覆核申請人Nick Infinger早前挑戰房委會公屋申請政策,拒絕接納同性伴侶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的決定,吳翰林及李亦豪則挑戰房委會居屋計劃拒絕承認已婚同性伴侶為「家庭成員」或「配偶」的決定,以致他們未能申請同住及免補地價下加名轉讓業權。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的配偶政策,歧視同性已婚伴侶,實屬違憲及非法。
下令房委會需支付訟費

房委會就上述兩宗敗訴案件提出上訴,指出公屋及居屋計劃的配偶政策排除同性伴侶申請公屋等資格、拒絕同性配偶在免補地價的情況下成為已購居屋單位的聯名業主、拒絕同性配偶申請在居屋單位同住,均屬於1997年回歸前的公共房屋社會福利制度申請資格準則,保障異性夫婦享受社會福利的特別權利。房委會又認為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並不適合比較,原審法官法律上犯錯。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頒布判詞指,本案並不牽涉異性夫婦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即使房委會批准同性伴侶申請公屋,也不會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公屋的權利,只可能影響異性夫婦輪候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但平均輪候時間並非由《基本法》所保障,而是完全取決於當時公屋單位供應數量和申請人數。另外,涉案居屋配偶政策所牽涉的是同性配偶原本已擁有的居屋單位,如他們申請同住或成為聯名業主,也不會影響異性夫婦可申請居屋單位數目。

房委會力陳配偶政策目的是鼓勵生兒育女及促進人口增長,而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生理上有異,由於同性伴侶不能生育,故不能達致政策目的。上訴庭則認為異性夫婦也可不願或不能生育,實質與願意或不願意透過人工生殖或領養方式組建家庭的同性伴侶無異,同意原訟庭裁定現行政策明顯對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有差別對待。
公屋目標照顧低收入家庭

上訴庭表示,公屋供應目標是照顧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如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均因經濟需要而需申請公屋,兩者並無任何實質分別。而且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具有相同公開和排他性,亦有同等的相互依賴和人際關係,在申請公屋及同住居屋等事宜不應有差別待遇。房委會則提出如同性配偶不可申請同住又不能申請免補地價成為聯名業主,便可減低同性伴侶購買居屋的意欲,進而增加異性夫婦可購居屋單位數目,惟上訴庭指本案並不關乎居屋購買政策,批評此說法擾亂視聽。

案件編號:CACV81/2020 & CACV36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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