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起底」警員 判囚3個月

2023-05-26 00:00

法官高浩文指黃之鋒(圖)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法官高浩文指黃之鋒(圖)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星島日報報道)2020年8月中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Facebook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一家的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昨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法官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的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分調查工作,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另須付5萬元訟費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恪守法庭命令乃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判詞力陳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公開資訊危害更大,更需警惕,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

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下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也覆水難收。

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法官重申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HCMP 5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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