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入稟強制胞妹賣樓養母勝訴

2022-06-25 00:00

案中涉及出售的物業,位於馬灣珀麗灣一單位。
案中涉及出售的物業,位於馬灣珀麗灣一單位。

(星島日報報道)五旬兄妹為售樓套現供養母親爭持,珀麗灣一單位由胞妹和母親聯名持有,胞妹後來霸佔單位,向內地營商的兄長隱瞞母親曾兩度受虐送院,被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兄長有見母親無法自理,建議出售物業分出一半售價來照顧母親不果,約四年前興訟要求強制出售單位。法官張天任昨午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判兄長勝訴,下令九月底前單位須以不低於六百五十六萬港元出售,逾期後可下調至不低於六百三十八萬,明年三月底前須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兩個月內完成交易,將母親一方應得一半金額存入法庭,胞妹兼付訟費。
售價不低於656萬

原告錢玲華由案發時五十二歲兒子沈磊代表興訟,被告為四十九歲女兒沈州。入稟狀指,一家四口自內地移民來港後,父母二○○二年購入涉案珀麗灣單位養老,為向銀行申請按揭,單位由母女聯名持有,但訂金、首期以及按揭供款均由父母負責,兄長一直在深圳工作,經營小生意,亦有協助供樓,父親及後離世。

母親於二○一五年疑遭虐待而兩度送院,其後監護委員會界定母親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下令社會福利署署長為母親監護人,安排入住老人院,兄長指胞妹一直隱瞞上述事宜,直至二○一六年初返港探望母親始揭發事件,其後將母親接到深圳。兄長有見母親無法自理,提議將單位出售,將售價一半用以為母親聘請私家看護或安排入住老人院,但胞妹不予理會,遂入稟要求法庭頒令強制賣樓。

胞妹抗辯時,質疑兄長未獲委任為監護人,沒有法律權限管理母親資產,沒有資格代母親提出訴訟,指控兄長興訟出於私利,意圖從中獲益。胞妹又指出售物業會造成經濟困難,流離失所,無法以所得金額購置同等物業,而且其健康不佳,需為未來醫藥費用未雨綢繆。

張官判詞反駁指兄長依足程序存檔證明文件,接納母親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自二○一九年起無法言語,完全依賴他人照料,故毋須委任,兄長亦可代母行事。張官再考慮到母親銀行存款僅餘一萬多元,持有股票市值稍逾二十萬,而且股票擁有權或潛在受女兒爭議,故張官認為除物業以外母親已別無資產,為支付每月約八千元老人院及雜項費用,出售物業實屬唯一可行做法,解其燃眉之急。張官最後提到即使出售物業,胞妹也不致無法維生,可分得港元逾三百萬,終判兄長勝訴。案件編號:高院民事  二一三○——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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