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庭外審理刑事案未必合適

2022-04-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法院在三月再度因第五波疫情爆發而只處理緊急案件,大部分聆訊須押後。現行法例規定刑事案的被告人須親身出席公訴提控和審訊。司法機構回覆本報查詢稱,「擬在年內修例將遙距聆訊應用至刑事法律程序,使法官及司法人員在滿足司法公開和公正兩大要求,在合適的情況下指令進行遙距聆訊,例如當法庭使用者不宜或無法進行實體聆訊時,因應個別案件的獨特性、公共衞生或其他緊急事故所致的特殊情況下進行。」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去年已進行第一輪諮詢,持份者普遍表示支持修例,提交予立法會審議前會再就草案細節諮詢持份者。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見圖)受訪指,刑事訴訟的舉證門檻較民事案高,控辯雙方爭議事實的情況較多,要視乎案情來決定能否遙距進行。他指法庭的環境莊嚴,當證人在法庭以外的地點作供時便不能感受嚴肅性,不利於事實爭拗。法庭須確保證人作供地點符合司法公義的要求,即證人在作供時不會得到協助。湯指,根據民事案做法,若對方的證人以視像作供,必須於一個「中立」地點作供,另一方則會安排法律代表作為觀察員到場觀察,防止證人作供時獲得提示。

他續表示,如案件涉及多個證人,另一方須同時派出多個觀察員到場,訟費相應提高,若被告申請法援,辯方未必有條件派出足夠人手。他亦指出,律師在盤問證人時會有網絡延誤問題,變相令證人有更多時間思考如何作供,辯方亦不能即時追問,影響盤問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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