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事件簿|《香港國安法》下的文化創作空間

2022-03-26 00:00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由蘇紹聰律師、陳澤銘律師主持。本集嘉賓為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召集人陳智思。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由蘇紹聰律師、陳澤銘律師主持。本集嘉賓為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召集人陳智思。

香港本土文化創作,在電影、歌曲、文學上,均別具特色,蜚聲國際。

回歸後,創作自由依舊受到保障。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基本法》第34條,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這些權利,在《基本法》內清楚列明,連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的兩條國際人權公約所列明的基本權利,確保了創作和出版獲得充分的自由空間。 

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有限公司主席、大館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主席、現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召集人陳智思表示:「藝術家希望表達他對某一個議題的看法,用藝術的方法去發放背後的訊息,令大家增加關注;惟很多常見議題都具爭議性,當中的討論也很容易傷害了人民在宗教和種族上的感情。」由此可見創作的空間從來都因應社會的組成部分、文化與宗教背景而產生不同的接受程度;因此自由空間往往並非絕對,難免受到一些限制,以保障各方利益,令社會和諧。

二○年六月三十日通過的《香港國安法》,其實為藝術工作人員保留了充分的創作空間;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條,香港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時,須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陳智思解釋:「《香港國安法》其實非常清晰指出,國家安全必然是其中一個考慮,當然亦不能忽略其他公共議題,可見創作自由是有規限。假若創作作品旨在煽動犯罪,意圖顛覆國家,支持恐怖活動,當然會觸犯法律,創作者便應避免。」  

其實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3款,為了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理由下,是容許政府作出一些規限。在西方國家,若創作對其他文化或宗教構成不敬,同樣不被容許;在港英年代,電影《假如我是真的》和《皇天后土》,也曾因題材敏感,政府為恐防影響了市民的情緒和破壞與鄰國關係而被禁止上映;由此可見在保障創作權利和保護其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時,須取得平衡。這種做法早已寫在國際公約內,並非因《香港國安法》而產生。  

陳智思結語:「自通過了《香港國安法》之後,其實大家依然保留創作空間,只要不去衝擊國家主權和以推翻政府作為議題,大家可如過往一樣,批評政府,諷刺時弊。自由的空間依然開放,所以大家不用擔心。」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由蘇紹聰律師、陳澤銘律師主持,逢星期六分別於上午九時至九時三十分在港台電視31,及晚上九時至十時在港台第一台(FM92.6-94.4)播出。節目重溫:rthk.hk/law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