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童如廁被判囚 幼園前總監上訴脫罪

2022-03-22 00:00

涉案被告馬祖堯上訴得直。
涉案被告馬祖堯上訴得直。

(星島日報報道)幼稚園前總監馬祖堯八年前被指偷拍女童如廁,前年被裁定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判囚三個月。馬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官邱智立昨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指馬在寓所洗手間安裝偷拍鏡頭,必然出於猥褻心態,不過錄影片段所拍攝到的女童生殖器官並不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難以符合兒童色情物品的定義,故裁定馬上訴得直,定罪撤銷。邱官坦言,馬的意圖昭然若揭,法庭只是嚴謹司法制度下的得益者,應以此為誡,否則必有一天會墮入法網。
上訴人馬祖堯,被控於二○一四年八月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之間某日,在油麻地一單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一段由數碼影像攝錄儀器拍攝有關兒童色情的影片。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涉案片段涉及兒童色情物品,錄影片段拍到一名成年女子抱起一名女童在洗手間如廁,期間清楚顯示女童陰部。雖然片段的確暴露了女童的性器官,惟當中並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涉及性的元素,且並非是在毫無必要的情況下作出暴露以達致或涉及賣弄色情的目的,難以符合條例中有關「色情刻劃」定義所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
指意圖昭然若揭

邱官續指,縱使答辯方指出上訴人在住所洗手間安裝隱藏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洗手間內的情況是必然出於猥褻心態,但仍改變不了有關片段未能符合兒童色情物品的定義,認為律政司當時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錄影片段對被偷拍的兒童作出色情刻劃,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不過邱官最後表示,上訴人在洗手間秘密地安裝拍攝系統,且系統拍攝了一些成年女子的裸體片段,其意圖昭然若揭,即使上訴得直亦應以此為誡,否則必有一天會墮入法網。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二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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