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鬼佬」不含貶義 禮頓前主管控歧視敗訴
2022-02-12 00:00(星島日報報道)禮頓前爆破工程外籍主管五年前不滿被稱「鬼佬」,又認為因不諳中文而被排擠在工程會議外,反映情況後更遭解僱,遂透過私人律師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禮頓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要求禮頓就其行為作出聲明及道歉,承諾不會重犯及賠償情感傷害二十萬和收入損失等。法官歐陽浩榮昨於區域法院公布判詞判外籍前主管敗訴,指出單純使用「鬼佬」一詞不含任何種族歧視成分,在工作環境中提及「鬼佬」也不必然帶貶義,更何況負責和參與解僱決定的四人,全屬非華裔人士,反覆提到其與同事關係惡劣方為主因故駁回申索。
原告為Haden, Francis William,被告為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案發前原告在被告和中國建築聯營將軍澳藍田隧道項目中獲聘為爆破工程主管。判詞指原告無法證明自己遭解僱出於種族歧視,解釋雖然原告技術上勝任崗位,然而其人際關係卻導致難以與團隊合作。
電郵略過只因關係緊張
判詞續指雖然原告任職時遭排除在外,沒有收到部分電郵,但原因與種族無關,因為其他非華裔同事也能收到電郵;個別中建員工發送電郵時略過了原告,只因二人關係緊張,而且中建一方作為也不能算到被告頭上;而聯營公司在原告放年假缺席下召開會議亦只因公司需如常運作,加上原告作為主管,須負責批核文件,故最終也會得悉會議中相關文件。判詞中反覆提到原告與同事關係惡劣,同事與其他非華裔同事之間卻沒有任何溝通問題,清晰可見種族並非箇中原因。
判詞總結或許只因兩家公司文化不同,加之其人際關係惡劣,才令原告以為在工程項目中面對種族歧視,而所有歧視指控只關乎中建一方人員,與被告無關。判詞最後提到單純使用「鬼佬」一詞不含任何種族歧視成分,在工作環境中提及「鬼佬」也不必然帶貶義,而這亦與解僱原告無關,更何況負責和參與解僱決定的四人,全屬非華裔人士,部分非華裔亦曾表明不願和原告合作。
指「鬼佬」與解僱無關
原告黎姓上司曾作供表示不記得可有在工作環境中聽到「鬼佬」稱呼,認為「鬼佬」一詞為「慣用、好常用口語」,自己亦會使用,曾與不少外國人合作也如此稱呼,不認為有貶義,「好少用『外國人』稱呼外國人咁兀突」,亦指不應該認為「鬼佬」一詞會造成華洋區隔。黎補充原告從未曾向自己反對「鬼佬」稱呼、認為奇怪或不尊重,亦不清楚對方有否曾向公司管理層投訴。
案件編號:平等機會訴訟 一六——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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