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鬼佬」不含贬义 礼顿前主管控歧视败诉
2022-02-12 00:00(星岛日报报道)礼顿前爆破工程外籍主管五年前不满被称「鬼佬」,又认为因不谙中文而被排挤在工程会议外,反映情况后更遭解雇,遂透过私人律师入禀区域法院,控告礼顿违反《种族歧视条例》,要求礼顿就其行为作出声明及道歉,承诺不会重犯及赔偿情感伤害二十万和收入损失等。法官欧阳浩荣昨于区域法院公布判词判外籍前主管败诉,指出单纯使用「鬼佬」一词不含任何种族歧视成分,在工作环境中提及「鬼佬」也不必然带贬义,更何况负责和参与解雇决定的四人,全属非华裔人士,反覆提到其与同事关系恶劣方为主因故驳回申索。
原告为Haden, Francis William,被告为礼顿建筑(亚洲)有限公司,案发前原告在被告和中国建筑联营将军澳蓝田隧道项目中获聘为爆破工程主管。判词指原告无法证明自己遭解雇出于种族歧视,解释虽然原告技术上胜任岗位,然而其人际关系却导致难以与团队合作。
电邮略过只因关系紧张
判词续指虽然原告任职时遭排除在外,没有收到部分电邮,但原因与种族无关,因为其他非华裔同事也能收到电邮;个别中建员工发送电邮时略过了原告,只因二人关系紧张,而且中建一方作为也不能算到被告头上;而联营公司在原告放年假缺席下召开会议亦只因公司需如常运作,加上原告作为主管,须负责批核文件,故最终也会得悉会议中相关文件。判词中反覆提到原告与同事关系恶劣,同事与其他非华裔同事之间却没有任何沟通问题,清晰可见种族并非个中原因。
判词总结或许只因两家公司文化不同,加之其人际关系恶劣,才令原告以为在工程项目中面对种族歧视,而所有歧视指控只关乎中建一方人员,与被告无关。判词最后提到单纯使用「鬼佬」一词不含任何种族歧视成分,在工作环境中提及「鬼佬」也不必然带贬义,而这亦与解雇原告无关,更何况负责和参与解雇决定的四人,全属非华裔人士,部分非华裔亦曾表明不愿和原告合作。
指「鬼佬」与解雇无关
原告黎姓上司曾作供表示不记得可有在工作环境中听到「鬼佬」称呼,认为「鬼佬」一词为「惯用、好常用口语」,自己亦会使用,曾与不少外国人合作也如此称呼,不认为有贬义,「好少用『外国人』称呼外国人咁兀突」,亦指不应该认为「鬼佬」一词会造成华洋区隔。黎补充原告从未曾向自己反对「鬼佬」称呼、认为奇怪或不尊重,亦不清楚对方有否曾向公司管理层投诉。
案件编号:平等机会诉讼 一六——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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