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潑硫酸傷鄰居 輪椅漢囚逾12年

2022-01-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居於屯門寶田邨、需以輪椅代步的五旬漢,前年十一月用錘仔襲擊有積怨的鄰居被判緩刑後,翌日趁對方回家時向其淋潑濃度逾七成的硫酸液體,導致鄰居臉部、胸口、雙腿近兩成皮膚三級灼傷。輪椅漢昨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法官金貝理(小圖)斥被告行為惡毒,令事主蒙受難以忍受的永久傷害,雖接納二人或有長期糾紛,但被告罪行嚴重程度遠超於私人恩怨。被告施襲後更取笑事主,明顯樂見對方受苦,毫無悔意,連帶被告違反的緩刑令,判囚十二年一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六十三歲的事主沈志成不滿五十八歲被告黃健強經常把輪椅放在大堂走廊位置,接納兩人之間有長期糾紛。但黃行為嚴重性遠超於私怨,亦不理解怨恨何以升溫至是次襲擊。沈遇襲後留下明顯且永久性創傷,甚至影響到日常活動,認為黃無法控制好脾氣,顯然是對社會構成風險。
用尿壺犯案擴命中範圍

法官續指,本案並非黃單一襲擊,因他曾在另案中用錘子襲擊事主。再者,警方從黃家中找到三瓶腐蝕性液體,案發時他把硫酸倒入瓶口甚闊的尿壺中,目的為令命中範圍更大,意圖使對方承受最大痛楚,拒納辯方稱黃把濃度達百分之七十三、用作通渠的硫酸液體倒入尿壺中作消毒用途。更甚的是,黃施襲後一邊取笑,一邊看着對方受苦,過程中沒有施出援手,不認為他對沈有任何悔意,故以十八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至十二年。不過由於黃違反緩刑令,加監一個月,總刑期為十二年一個月。

案情指,黃與沈為「門對門」的鄰居,但黃經常將輪椅放在單位外走廊處,沈不滿其阻礙通道,並曾多番向管理處投訴,導致二人素有積怨。前年年中,黃曾以錘向沈施襲,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被判監一個月,緩刑十二個月。判刑後翌日早上,黃趁着沈回家時,向對方淋潑硫酸液體。沈回頭卻看見黃正手持一個瓶子,並對着自己笑,其後沈向大廈保安求助,並在保安協助下報警。警方於被告家中檢獲三瓶腐蝕性液體及一個尿壺,發現黃當時將腐蝕性液體倒入尿壺,再將液體潑向沈。沈送院後,被診斷近百分之十八的皮膚三級燒傷,包括右臉、胸口、右肢及雙腿。至於涉案硫酸液體經檢驗後,確認濃度足以對皮膚造成嚴重及永久性傷害。與一同被送往醫院的黃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一八七——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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