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極嚴重」罰則 倡加至最高2000萬
2021-12-19 00:00(星島日報報道)職安健相關法例的罰則逾二十年沒有修訂,勞工處近年研究調高罰款,以收阻嚇作用;針對涉及引起嚴重致命或受傷等情況的「極嚴重」違法個案,處方早前建議將職安健法例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金額由五十萬元調高至五千萬元,惟惹來部分商界及建造業人士反對,認為罰款過於嚴厲。最新消息指,當局再經評估後,最高罰款將會由原先建議的五千萬元下調至一千萬至兩千萬元,冀爭取各方支持修例。有關注工業傷亡團體認為,商界過分擔憂,即使涉及致命意外,亦未必構成「極嚴重」違法情況。
現時規管職安健的法例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視乎罪行的嚴重性,上述法例的最高罰款額為二千至五十萬不等。根據統計,今年有二十八宗承建商、東主或僱主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的案件,僅有一宗被判罰款最高金額五十萬元,其餘案件的罰款介乎一萬五千至十八萬一千元。勞工處提交至立法會的文件顯示,二○一九年審結的二十三宗致命個案中,每名被告的平均罰款約五萬八千元,遠比罰款上限低。
勞工處自二○一九年提出修訂罰則建議,當時建議將兩條職安健法例中,「僱主一般責任條款」的最高罰款額,由二十萬元及五十萬元,統一增加至三百萬元;最高監禁刑期由六個月提高至兩年;勞工處另建議調整職安健違法行為的嚴重級別,主要涉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目前違法行為,分為輕微、嚴重及非常嚴重,最高罰款為一萬元、五萬元及二十萬元,處方建議將各級罰款調高三倍。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表示,過往社會輕視工傷問題,就算導致人命傷亡,亦不認為是嚴重罪行,即使現時最高罰款達五十萬元,但由於法庭會考慮過往判刑,變相若以往判得少,罰款亦不會太多。她表示,法庭考慮罰款時,主要考慮案件有沒有涉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列明的違法行為,若沒有相關違法行為,才會引用「僱主一般責任條款」判處罰款。
她認為即使成功修訂罰則,對有僱主因此被罰款三百萬元亦不感樂觀,因罰款往往「打幾折」。惟調高罰款則代表調高判決基礎,按現時大約判處最高罰款十分一的準則估計,「都能罰幾十萬」。她表示,加大罰款旨在提高阻嚇力,並不是為了懲罰僱主。
至於惹起商界反對的,是處方建議針對「極嚴重」違法個案,如引致嚴重致命或受傷情況,可引用「僱主一般責任條款」,將最高罰款額定為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的百分之十或六百萬元(以較高者為準)。當時商界對「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的百分之十」的建議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無上限的罰則令罰款過高,間接影響業務。勞工處遂修訂建議,去年提出將最高罰款額由原來與營業額的百分比掛勾,修訂至以五千萬為上限,惟仍有商界及建造界人士憂慮罰款過重。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早前接受電視台訪問時已預告,會向立法會提交職安健條例修訂,針對工業意外的原有罰款將倍增,以加強阻嚇力。最新消息指,針對「極嚴重」違法個案,最高罰款將會由原先建議的五千萬元下調至一至兩千萬元,冀可爭取支持。據了解,新一屆立法會在復會後,當局將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
蕭倩文認為,商界過分憂慮,工傷意外極少達「極嚴重」違法個案的程度,即使涉及致命意外,亦不等同「極嚴重」違法個案。她解釋,「極嚴重」違法個案要僱主「明知有問題,故意沒要求員工做安全措施,相等於謀殺」,罰得重都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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