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批港交所 覆核聆訊需時太長

2021-12-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證監會發表報告,檢討港交所(388)近年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當中指出涉及上市公司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的個案,需要很長時間才進行覆核聆訊。另外證監針對港交所「職能分隔」的實施情況觀察所得,發現港交所上市科人員與業務行政人員,不再同場會見新股申請人。

證監會昨日發表有關港交所於2019及2020年,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檢討報告,其中在港交所對非紀律上市事宜覆核聆訊的處理方法有著墨。證監會觀察到,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委員會在檢討期內覆核的個案中,大量在作出初始決定後,很長時間才進行覆核聆訊,尤其是涉及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的個案;亦因覆核流程緣故,在作出決定後通常要延遲幾個月才會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

當局建議港交所調整覆核聆訊的管理手法,維護以時效為本的除牌規則,例如上市覆核委員會在推翻上市委員會的除牌決定時,應設下規定日期等明確指示。

去年證監會的檢討報告批評,時任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試過邀請上市科主管出席新股簡報會,打破了業務部門與上市部的「職能分隔」,可能會損害上市監管職能在觀感上的獨立性。今次報告指出,從港交所的上市科獲知,上市科人員不再聯同業務行政人員,出席與準上市申請人舉行的業務會議, 而上市申請人與兩者舉行的會議,現時是分開安排。

除此之外,報告也涵蓋港交所對新股上市款項用途披露的監察工作,以及根據經修訂的《反收購行動規則》處理方法。當中證監見到有2宗涉及收購新業務後出售原有業務的類似個案中,上市科對是否構成俗稱「借殼上市」的反向收購有不同的結論,建議港交所加強內部培訓計畫及指導材料,以更一致的方式貫徹應用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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