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告《梅艷芳》 指侵權申禁令索償
2021-12-04 00:00
原告為梅啟明,被告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進行活動紀念梅艷芳,自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註冊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商標,原告指梅艷芳生前非常知名,名字品牌名稱連帶商標均極具商業價值,原告二○一八年除夕遞交防禦商標申請,將商標覆蓋範圍具體化,類別遍及影音器材、文具、服裝、各種商業活動及學術活動等,目前案件申請狀態為已審查及已發出首份審查報告。
入稟狀續指,電影《梅艷芳》的製作過程、內容及宣傳品全部未獲原告同意下使用商標,屬誤導公眾,同時造成原告損失,遂入稟要求法庭下令禁制安樂影片及相關人士侵犯商標,冒名行事,強制安樂影片向梅啟明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損失。
安樂影片就有關事件回應:「由籌備至開拍到現在,我們一直有法律團隊跟進處理有關法律問題,並在合法的基礎下進行電影《梅艷芳》電影的製作。現這事件已交由我們法律團隊處理,現階段我們不作任何回應。」
梅艷芳於二○○三年去世前成立信託及遺囑,物業財產分贈予好友劉培基及姪甥後,遺產用作供養母親覃美金直至其離世,餘款則捐予妙境佛學會。覃美金多年來興訟,企圖推翻該信託,敗訴後不斷申請上訴,最終遭終審法院駁回。現時年屆九十八歲的覃美金,每月仍可獲得二十萬元生活費,而一直被指游手好閒、不事生產的梅啟明現年七十歲,亦由母親利用梅艷芳遺產基金支付其夫婦與兒子的各項生活費。案件編號:高院民事 一八一一——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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