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甩耳仔案】精神科醫生改稱陳真非醺醉病
2021-11-30 00:00
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作供稱,被告案發當日回家時於衝突期間出現爆發性侵略性行為,被告無法解釋何故,頭部受傷後不省人事,事後失憶,黃以謙判斷被告情況符合酒精醺醉病,屬其中一種精神病。控方質疑,世衞標準指出診斷患有酒精醺醉病其中一項條件為一般在飲酒後數分鐘內出現,與被告情況不符。黃以謙庭上得悉後,改口承認被告飲酒和案發相距超過個半小時,不符合病症條件,同意被告當時並非病態的醉酒。
法官張慧玲疑惑酒精醺醉病是否屬於精神病,黃以謙解釋屬急性精神病,張官曾追問「精神病可以短暫㗎?」黃以謙回答「可以」,續指根據三十多年臨牀經驗,清楚見到被告突然出現爆發性行為,追逐趙家賢來咬耳仔,與平日不一致不尋常,符合酒精醺醉病徵狀。在關文渭盤問下黃以謙提到世衞標準來年推出新版本,當中再不包含酒精醺醉病,承認專家之間對酒精醺醉病是否病態沒有共識,存在爭議,亦同意情況罕見。陸貽信覆問時欲提問有關酒精醺醉病,張官打斷提問,揚言黃以謙改口後,「成份報告基礎無咗喇喎……點去話佢有呢個病態?」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二〇四——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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