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結案下月裁決
2021-11-13 00:00
一方陳詞指,支聯會本來申請舉辦的集會目的為悼念六四,遭禁止後最終沒有發生,案發當晚現場集結,既未經人召集或組織,亦沒有人控制或領導集結,異於支聯會原訂計畫,而且兩者目的有所不同,故當晚集結按照《公安條例》不屬未經批准集結。即使法庭不同意,認為兩者屬同一集會,而何桂藍到場為了反抗禁令,與支聯會目的不一,控方既無法證明現場只得一個集會,故控方無法證明何桂藍到場參與受禁支聯會集會。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八五七至八七五、八七七至八八四、八八六至八八九、八九一、八九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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