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修訂條例》下何謂「起底」罪行?
2021-11-09 00:00《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實施,標誌着香港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監管制度進入新紀元。
《修訂條例》引入兩級制的新「起底」罪行。第一級罪行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第二級罪行是除符合上述新罪行的元素外,當個人資料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時,即構成此罪行;而「指明傷害」一詞被廣泛定義為 (一)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二)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三)導致擔心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四)財產受損。
在兩級制下,任何人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港幣十萬元罰款及監禁兩年。任何人違反第二級「起底」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正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若我們仍然以香港是一個法治的文明社會而自豪,那麼在香港就不應該也不能夠容忍『起底』。」
事實上,針對司法人員的「起底」行為,是對法治基石的攻擊,應予制止。
《修訂條例》目的是將「起底」行為刑事化,並增加專員的執法權力,從而更有效地打擊「起底」罪行。《修訂條例》不會影響正常及合法的營商活動,亦不會影響市民現時享有的言論自由及資訊流通。這些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保障,而這些權利在《修訂條例》下絲毫無損。
無論如何,言論自由絕不包括濫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以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權利。
《修訂條例》所賦予專員就「起底」相關罪行的刑事調查權其實與警方現時所擁有的權力相若。專員獲賦權申請手令以進入並搜查處所,以及檢取材料供調查之用。專員亦可申請手令查閱、搜尋及解密儲存於電子器材(例如手提電話) 內的資料。當專員合理地懷疑某人已干犯「起底」相關罪行,亦可截停、搜查及拘捕該人。對於處理涉及電子器材的案件,由於器材中的證據往往只需透過一下點擊便可輕易刪除,所以能行使即場保存證據的權力尤為關鍵。故此在申請手令並非切實可行的緊急情況下,專員可在無手令情況下查閱電子器材。這權力其實反映了警方在普通法下擁有的權力。
過去兩年,公署超過三百多次去信十八個平台營運者,要求移除超過六千條「起底」網站連結,但由於要求並非強制性,僅有約七成「起底」網站連結被移除,情況並不理想。
由於網絡世界沒有地域限制,新訂條文具有域外管轄權,專員可向能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士送達停止披露通知;就電子訊息而言,這包括香港境外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營運者。違反停止披露通知即構成罪行。
事實上,「起底」問題並非香港獨有。在最近的法例修訂中,政府和公署也參考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架構和經驗,例如澳洲《提高網絡安全法2015》、紐西蘭《有害電子信息法2015》及新加坡《防止滋擾法》等。其中新加坡在一九年修訂了《防止滋擾法》,以涵蓋惡意公開他人的身分資料的行為,而只要受害人在身分資料被公開時位處於新加坡境內,新加坡法院亦有權審理有關罪行。由此可見,加強規管打擊「起底」行為,實為國際趨勢。
最後,我再次提醒大家,網上世界並非無法可依,「起底」屬於刑事罪行,切勿以身試法!
鍾麗玲大律師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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