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修订条例》下何谓「起底」罪行?

2021-11-09 00:00

《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实施,标志着香港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监管制度进入新纪元。

《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以(一) 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二)赋权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专员)对「起底」相关罪行进行刑事调查及提出检控;及(三)赋予专员法定权力发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讯息。

《修订条例》引入两级制的新「起底」罪行。第一级罪行是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是否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第二级罪行是除符合上述新罪行的元素外,当个人资料披露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时,即构成此罪行;而「指明伤害」一词被广泛定义为 (一)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二)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三)导致担心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四)财产受损。

在两级制下,任何人违反第一级「起底」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港币十万元罚款及监禁两年。任何人违反第二级「起底」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正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若我们仍然以香港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社会而自豪,那么在香港就不应该也不能够容忍『起底』。」

事实上,针对司法人员的「起底」行为,是对法治基石的攻击,应予制止。

《修订条例》目的是将「起底」行为刑事化,并增加专员的执法权力,从而更有效地打击「起底」罪行。《修订条例》不会影响正常及合法的营商活动,亦不会影响市民现时享有的言论自由及资讯流通。这些权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保障,而这些权利在《修订条例》下丝毫无损。

无论如何,言论自由绝不包括滥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以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权利。

《修订条例》所赋予专员就「起底」相关罪行的刑事调查权其实与警方现时所拥有的权力相若。专员获赋权申请手令以进入并搜查处所,以及检取材料供调查之用。专员亦可申请手令查阅、搜寻及解密储存于电子器材(例如手提电话) 内的资料。当专员合理地怀疑某人已干犯「起底」相关罪行,亦可截停、搜查及拘捕该人。对于处理涉及电子器材的案件,由于器材中的证据往往只需透过一下点击便可轻易删除,所以能行使即场保存证据的权力尤为关键。故此在申请手令并非切实可行的紧急情况下,专员可在无手令情况下查阅电子器材。这权力其实反映了警方在普通法下拥有的权力。

过去两年,公署超过三百多次去信十八个平台营运者,要求移除超过六千条「起底」网站连结,但由于要求并非强制性,仅有约七成「起底」网站连结被移除,情况并不理想。

由于网络世界没有地域限制,新订条文具有域外管辖权,专员可向能采取停止披露行动的人士送达停止披露通知;就电子讯息而言,这包括香港境外服务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体平台营运者。违反停止披露通知即构成罪行。

事实上,「起底」问题并非香港独有。在最近的法例修订中,政府和公署也参考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架构和经验,例如澳洲《提高网络安全法2015》、纽西兰《有害电子信息法2015》及新加坡《防止滋扰法》等。其中新加坡在一九年修订了《防止滋扰法》,以涵盖恶意公开他人的身分资料的行为,而只要受害人在身分资料被公开时位处于新加坡境内,新加坡法院亦有权审理有关罪行。由此可见,加强规管打击「起底」行为,实为国际趋势。

最后,我再次提醒大家,网上世界并非无法可依,「起底」属于刑事罪行,切勿以身试法!

锺丽玲大律师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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