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洋主管告禮頓歧視
2021-11-09 00:00
原告為Haden,Francis William,被告為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原告指自己案發時被指派為將軍澳藍田隧道工程的爆破工程主管,自己在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至翌月十二日告假,復工後發現爆破組在自己二月九日休假期間,全不知情情況下召開內部會議,黎姓上司更指派原告下屬負責爆破報告進度,繞過了原告,連相關電郵也未有收到。原告認為相關事務屬自己首要責任,應當知悉。盤問下被告方質疑既然會議在原告休假期間進行,相關事務亦已完成,何須電郵通知原告,原告回應指因自己須負責準備相關文件。原告另否認種族歧視情況純屬猜測無中生有,並認為自己遭解僱受不諳中文一事影響。
黎作供指自己當年一月中方入職涉案地盤,既臨近農曆新年又要熟悉環境,原告月尾亦已告假,故「無乜接觸」對方,僅曾在地盤周會中見面。黎表示不記得可有在工作環境中聽到「鬼佬」稱呼,認為「鬼佬」一詞為「慣用、好常用口語」,自己亦會使用,曾與不少外國人合作也如此稱呼,不認為有貶義,「好少用『外國人』稱呼外國人咁兀突」,亦指不應該認為「鬼佬」一詞會造成華洋區隔。黎補充原告從未曾向自己反對「鬼佬」稱呼、認為奇怪或不尊重,亦不清楚對方有否曾向公司管理層投訴。
黎解釋地盤要維持正常運作,顧問公司亦有追問進度,故沒有等待原告復工便召開內部會議了解爆破工作報告進度,並認為原告下屬同為爆破組組員,因此相信組員知道進度。原告方引述合約條款指相關爆破工作報告由原告負責,故應由原告負責指派工作,黎同意說法,惟認為不應以狹義解釋合約。
原告方又質疑如原告未獲知會報告進度,原告不應為爆破安全及質素負上全責,黎不同意,認為原告最後仍然須閱讀同意並簽署報告,交予政府相關部門。黎提到原告遭解僱時沒有人通知自己,僅事後從同事間耳聞得知。案件今天續審。
案件編號:平等機會訴訟一六——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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