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入稟要求律政司告陳同佳謀殺
2021-11-04 00:00
原告為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華孝有限公司,三名被告依次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入稟狀指,陳同佳在二〇一八年二月於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及後畏罪潛逃回港,陳同佳在香港承認四項洗黑錢罪遭判囚二十九個月,於前年十月二十三日刑滿出獄,陳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在香港。律政司司長稱由於命案於台灣而非香港境內發生,香港基於「屬地原則」而沒有司法管轄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但原告認為由於女死者在罪行發生時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律政司的檢控部門必定已仔細及全面地考慮法例及證據,並考慮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十九條不能協助檢控陳同佳。江樂士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三B條說明刑事法律對在公海的香港船舶等的適用範圍,並賦予香港法院審理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司法管轄權,基本上只涉及海上、船上或港口的罪行,而任何人像陳同佳般乘飛機飛抵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城市,觸犯當地的罪行,則不受香港法例所限。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一六五八——二〇二一。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