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講者倡設監管眾籌機制

2021-11-0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就《眾籌還是募集犯罪資金》議題,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香港法律框架雖然沒有獨立法例規管眾籌活動,但現行法例規定的罪行亦有效規管眾籌活動,認為香港應否訂立獨立法例,應考慮自身需要,而非純粹為了追上國際潮流;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稱,眾籌活動可能面對不同風險,市民在互聯網容易更改名字,逃避刑事調查,令眾籌平台很大可能成為非法罪行的溫牀,故建議香港引進發牌登記註冊制度,審查籌款者的背景,減低虛假陳述的危機,亦可規管眾籌所得金額的多少。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致閉幕詞時亦表示,香港對眾籌活動缺乏全面的監管機制,似乎有需要向其他國家學習,建立監管眾籌活動的機制。

律師熊運信指近年全球興起眾籌活動,眾籌活動可分為個人對個人的眾籌、股本眾籌或捐款眾籌等,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表示,簡易治罪條例》、《盜竊條例》、《商品說明條例》、《普通法》等現行法例,亦可有效規管眾籌活動,例如:如騙徒利用網上平台籌集公眾的金錢,公眾捐錢到網上平台後,一旦騙徒使用資金的用途與宣傳當時不同,騙徒便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如有人公開眾籌支持香港獨立、恐怖主義、縱火焚燒、暴動等,便可能干犯宣揚恐怖主義罪、教唆他人縱火等罪行;如有人使用非法眾籌所得的金錢,亦會干犯洗黑錢罪。

謝遂指,國際雖有趨勢去訂立獨立法例直接規管眾籌活動,但香港應否訂立獨立法例一事,則應考慮自身需要,而非純粹為了追上國際潮流。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同意謝所稱,認為毋須特意制定一套專門規管眾籌活動的法例,亦指其他普通法管轄區亦沒有特別制定法例規管眾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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