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Snap Shot】修訂《保港例》為維港解咒?
2021-10-16 00:00
《施政報告》第一百一十段提到:「不少市民對維港有特別的感情,加上近幾年政府的努力,維港兩岸海濱已成為非常受市民歡迎的公共空間。近日有意見認為應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我不反對檢視這條實施了超過二十年的法例,但認為任何修訂條例的目的應該是為了提升海濱暢達性和增加公共空間,而非為了填海造地供賣地或房屋發展。發展局局長稍後會展開有關討論。」
《保護海港條例》在一九九七年生效,並在一九九九年修訂。現時適用範圍包括整個維多利亞港,北岸由荃灣至鯉魚門,南岸由堅尼地城至筲箕灣。
香港自開埠以來,因為城市發展,一直在維港填海造地,建樓房建馬路,是理所當然。直到《保護海港條例》的出現,及在二○○四年有關灣仔北填海的法庭訴訟判決之後,政府承諾,在完成為興建中環至灣仔繞道而需進行的填海工程後,將不會再在維港進行填海。同年,政府成立了共建維港委員會(即海濱事務委員會的前身)為優化海濱向政府提供意見。當時已規劃的東南九龍(啟德)發展區亦需重新規劃,並採用了「零填海」方案。
二○○五年由政府規劃署與共建維港委員會共同制訂的《海濱規劃原則》,首條訂明「保護和保存維多利亞港,作為香港市民和訪客共享的特殊公眾天然和文化資產以及創建經濟和社會價值的動力。」也是以相關條例作基礎。
《保護海港條例》的實施,令到維港終於有一條永久的海岸線,讓優化海濱及「還港於民」的工作可以逐步進行。今天市民可以享用到的二十四公里長的海濱,也是全賴《條例》所賜的成果。否則,海岸線不斷移動,又談何優化?
《保護海港條例》一方面保護了維港免受無盡的填海變得愈來愈窄,但另一方面卻有意見認為條例過分嚴苛,活像個「緊箍咒」,導致一些可以改善海濱暢達性的工程都不能進行。例如連接啟德與觀塘的天橋,又或者是西九文化區的碼頭都受《條例》的限制而不能建。一些相關政府部門在徵詢法律意見後都因而卻步,談論十多年來都毫無進展。
事實是,條例並沒有完全禁止在維港填海。○四年的終審法院判詞指出,填海計畫須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這項嚴格的單一測試。要推翻不准填海的推定,必須證明填海是具凌駕性的公眾需要。這種需要是指社群的需要,包括「社群的經濟、環境和社會需要」。相關的考慮包括(一)填海計畫是否有當前逼切的需要;(二)填海計畫能否證明「沒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及(三)填海範圍是否最低限度。相關的考慮因素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以「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加以說明。
近日已獲立法會通過撥款進行的東區走廊下的行人板道項目,便反映了有關填海工程只要能確立具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就可以獲《條例》放行。
當然,也許有人仍認為要確立凌駕性公眾需要的過程太費時失事,又或者政府部門受條例約束怕冒被法律挑戰的風險而裹足不前,提出對《條例》作出修訂,這亦是無可厚非。不過,修訂《條例》影響深遠,有必要小心行事。一旦改得過分寬鬆,維港失去了保護罩,多年保護海港的心血便會付諸流水了。
筆者喜見《施政報告》中清晰確立了政府立場,即不反對修訂,但填海只限於提升海濱的暢達性和增加公共空間,而非為造地作房屋發展。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往後海濱事務委員會亦會就此議題展開討論,歡迎市民提出你們的意見。
吳永順
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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