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Lunch」店員暴動囚40月

2021-10-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一月十三日有示威者發起「三罷」行動,當日中環有示威者響應「和你Lunch」集結,涉案二十三歲水果店店員昨承認暴動罪,三十二歲銀行分析員則承認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練錦鴻分判兩被告入獄四十個月及九個月。法官練錦鴻指,雨傘運動的和平示威精神曾經令香港人引以為傲,但演變下去,卻被暴力示威者騎劫。練官認為撐傘並不暴力,但有人在雨傘掩飾下無惡不作。並斥責示威者破壞的不是死物,而是香港素來引以為傲的、身為和平務實的商業社會名譽。

練官昨主動問及被告黃天樂身上攜帶噴火槍的用意,辯方解釋被告用作BBQ工具,練官聞言即笑問「噴火槍於BBQ用?」練官指黃雖無破壞行為,但裝束顯示他有意圖,其在場助長其他暴力示威者。練官又拒接納辯方稱黃攜帶的卡式氣罐和噴火槍是BBQ工具,質疑辯方沒有解釋為何黃於上班日子由九龍環球貿易廣場會帶相關工具前往香港島,斥「難以自圓其說」。最終就非法集結罪及禁蒙面罪判總刑期九個月。

辯方求情指,現職上環水果店店員的麥宏基被捕時就讀大專,並呈上善導會社工所撰求情信指,麥輔導時態度正面,表現成熟,已深入反思,望法庭念在被告有悔意,給予量刑折扣。除了警車外,沒有擊中其他車輛。麥願付一萬五千元作為損毁警車的賠償。惟練官判刑時指,被告破壞的不止是區區死物,而是「香港素來引以為傲的和平、安全、務實的商業社會的名譽」,被告已成年應有自由意志,須為自己所作所為負責,乃判囚四十個月。

被告分別為麥宏基及黃天樂。麥承認於前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黃則承認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

案件編號:區域刑事六一一、六一二——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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