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通過 最高囚五年

2021-09-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將「起底」列為刑事罪行;以及三讀通過《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以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國旗法》及《國徽法》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獲通過的「起底」條例草案,引入二級制罰則,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私隱專員獲賦權對「起底」行為作刑事調查和檢控;不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在本港發生,私隱專員有權強制移除「起底」內容。

有關「起底」修例,工聯會麥美娟指,私隱專員過去被視為「無牙老虎」,不少議員及警務人員資料被起底並蒙受損失。麥認為修例有助保護個人資料,但需要不斷檢討及完善。民建聯葛珮帆指「起底」問題嚴峻,舉例自己曾被人登記器官捐贈、申請檢測,甚至用其名義不斷叫外賣;雖受「起底」影響人士過去可申請禁制令,但已在網上曝光的資料無法全數移除,應設通報機制,讓資料被外泄事主得知情況。自由黨鍾國斌則關注,私隱專員公署是否有足夠資源及能力執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社會各界普遍認同打擊「起底」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重要性和急切性。他又解釋,即使公署人員獲授予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並不等如警方不再支援公署的執法行動,有需要時,會按個案的風險、複雜程度等提供支援。

立法會昨亦三讀通過《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包括規定須在政府、立法會、司法機構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亦就國旗及國徽的收回及處置作出規定,同時規定不得倒掛、倒插國旗,不得倒掛國徽、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等,亦就國旗國徽的教育作出規定。

經民聯梁美芬表示,市民理應出於內心尊重自己國家和民族的象徵,毋須透過立法規管,但過去數年香港經常有人作出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因此須立法。曾國衞表示,對於一些存心侮辱國旗國徽的人士,條例草案保留相關刑責及罰則,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及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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