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示威中膠彈 示威漢求披露警身分被拒
2021-09-22 00:00
原告為吳應武,被告為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法官陳嘉信在書面判詞中指,吳在前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許在金鐘添華道,被警員口頭警告並要求離開現場,警員及後向吳發射一顆橡膠子彈。吳再在前年八月四日於西環德輔道西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捕時,聲稱被警員圍毆。吳希望向涉犯「毆打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警員採取法律行動,故要求法庭披露警員身分。
陳官認為吳未能符合申請訴訟前披露的基本要求,而吳提出民事訴訟毋須寫出涉案警員實名,吳能認出涉案警員及憶述當日事發經過,便可在入稟狀中作出描述,再列警察總部作為被告的地址。陳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吳的聲稱傷勢嚴重到需提出民事訴訟,而吳參與的兩次事件均是非法集結,吳聲稱自己事後臂部感覺喪失,但陳官認為吳本身亦有脊髓腫瘤,最終駁回吳的訴訟前披露申請,下令吳需支付對方訟費。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二二〇六——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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