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三前高層詐騙罪成
2021-09-21 00:00
四名被告依次序為四十五歲康宏前執董麥光耀、四十七歲前首席財務總監被告陳麗兒、四十一歲前經理黃淑安及四十九歲鼎成證券總經理李易明,同被控於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串謀詐騙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之前名稱,下稱康宏)、其董事局及潛在投資者。麥、陳及黃再被控於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串謀詐騙聯交所,即隱瞞康宏證券為實際配售的代理。
王官於書面裁決理由指,本案有多項證據支持控方說法,例如被告麥光耀在會議中,原本指明康宏證券出任債券配售代理,後來卻改由鼎成證券行出任該職,但同時指明康宏證券仍將出任分配售代理。此外,康宏證券在配售交易中,實際上取得康宏付予鼎成的佣金百分之九十八點五,亦是一個重要指標。而鼎成所謂的職務,沒有一項是康宏證券本身沒有能力處理的,只是安排了鼎成作為掩飾。
王官指麥毫無疑問是清楚知悉康宏證券才是涉案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更是整個安排的始作俑者。麥作為康宏理財執董及集團主席財務總監,以其專業背景,必然知道康宏證券需要就本案關連交易作出披露,但卻沒有在董事會會議、任何公告或年報作出披露,實際上責無旁貸,肯定是蓄意隱瞞。另外,麥由此至終都是屬意由康宏證券負責配售涉案債券,直到發現這樣的安排會構成關連交易時才引入鼎成,以掩飾康宏證券的真正角色。
王官又引述被告陳麗兒及黃淑安於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的WhatsApp對話,提到「The purpose of Gransing(鼎成)is 隔一隔」,即鼎成的作用是將康宏與康宏證券「隔一隔」。基於兩人的對話,可肯定他們在債券正式配售前,已知道聘用鼎成乃為了避免兩家公司的關係曝光。二人知道鼎成只是被用作幌子,並在「半推半就」下參與安排簽訂配售協議,藉以掩飾涉案關連交易。
基於四名被告共同參與隱瞞康宏證券為涉案債券配售的實際配售代理,王官認為他們必然在事先達成協議,之後各人配合行事,包括安排康宏與鼎成訂立四份配售代理協議,及鼎成與康宏證券訂立相關的分配售協議,致使康宏證券從中獲付超過四千九百六十萬元佣金和一百二十萬元額外獎金,終裁定四人所有罪名成立。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六五七——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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