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人人】劏房租管—魔鬼在細節
2021-08-13 00:00我於去年十月擔任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首次與局長開會時留意到待議事項未有「劏房」議題,又得知「劏房」租管研究工作小組原定今年七月會交報告,但我知道很多同事都關注劏房問題,故着局長可否今年三月交報告,使有關法例可於今個立法年度上大會。結果如大家所願,立法會現正審議《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下稱「劏房租管條例」)。
但今次「劏房租管條例」對劏房定義與自由黨和一般市民理解有出入,一般理解是「一間屋劏成多間」,例如由原本七百呎,劏成多間只有一百呎的房間,大多建於舊樓並完全改動整個圖則的;相關定義其實早於一六年政府統計處主題性報告中已提過,就是指由個別屋宇單位分間成兩個以上「屋內互通」和「屋外直達」且一般作出租用途的單位,此說法與自由黨所理解脗合,故對於政府今次擴闊規管範圍,將那些無作任何改動,只將屋內原有的房間出租,也列入今次《草案》規管,更於會上回答我的提問時指,今次立法原意並非只為劏房而做;又指是採納了工作小組的研究結果而進行今次立法,自由黨認為這是「搬龍門」。政府有責任貫徹對劏房的定義進行是次立法,而且今次的規管不符其政策原意—保障低收入劏房戶。
據我們了解,其實不少中產因遷就上班地點,都會租住中、上環、半山地區的獨立房間,租金動輒過萬,這明顯不屬於低收入人士。
又舉例,一個退休老人,單身住在典型的「三房兩廳」由自己擁有的物業中,「單位」間隔無經改動,他自己佔用其中一間房間,並將其餘的一或兩個房間「分租」出去,收取「市值租金」換取生活費,期間和租客共用廚房、廁所、客飯廳,以上例子是不少退休老人、子女又搬了出去,想屋內多點「人氣」的典型做法,但都無故受今次「劏房條例」規管,與「保障低收入人士」無關,完完全全是干預正常租務市場運作。
政府又再次以為「數夠票」就能濛混過關,於劏房定義上不停「搬龍門」。
自由黨定必於會上着政府將以上「只將原有房間租出去」的例子納入豁免範圍;或依循一六年「劏房」的定義。我們不希望政府干預正常的租務市場,如要盡快立法規管真正的劏房,使低收入劏房戶得到保障,就應馬上釐清條例細節,好讓立法會審議過程更順利。
張宇人(議員,GB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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