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庭洗黑錢18億 四被告囚兩至七年

2021-07-07 00:00

高級督察沈灝旻(中)歡迎裁決。
高級督察沈灝旻(中)歡迎裁決。

(星島日報報道)二〇一〇年起兩年間來自兩個家庭的兩男三女成員,利用十個銀行戶口洗黑錢約十八億港元,受審後陪審團裁定串謀洗黑錢罪及洗黑錢罪等十三項罪名成立。法官陳慶偉昨於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等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涉及跨境犯罪,判處其中四名被告監禁兩年零一個半月至七年不等。四十一歲男被告王良海因病未能出庭應訊,押後至下周二下午判刑。

陳官判刑指,控方有證據顯示三十一歲被告吳麗沙於二〇一一年八月到中國銀行土瓜灣分行開設戶口,以明豐貿易公司為名,串謀「容姨」行事,由「容姨」提供資訊,取得商業登記,並聽從「容姨」指示。而吳由同年九月至翌年三月共處理約八億七千多萬款項,期間不止借出戶口供人使用,更有親身及透過網上處理存入支出交易,其後交予他人作網上理財,惟與自用無異,罪責不減。

陳官考慮到吳麗沙的涉案金額數目非少、參與逾二千次交易,或損害本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犯案動機為每月多賺萬多元幫補家計,認為吳被人利用授予利益致身陷囹圄,令家庭頓失所依,甚為不幸。案中以明豐為名,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方法並不複雜,涉及跨境犯罪,而吳麗沙非幕後主腦,乃判她入獄七年。

陳官續指,五十九歲被告陳麗霜為吳的母親,陳小學程度畢業,二〇〇六年來港到酒樓工作,知道涉案款項屬犯罪得益財產,兩個月內曾六十八次處理交易,涉款一億二千萬,考慮到陳教育水平低,犯案受女兒吳麗沙影響,出於女兒指示而開戶匯款,沒有得益,故刑期減半至兩年零一個半月。至於四十二歲被告肖娜容涉款三億,為罪行營運者及操作者,直接從中得益,四罪終判囚六年半。陳官最後指,三十一歲男被告肖友泉為肖娜容的胞弟,雖無處理任何涉案款項,惟屬協議一分子,罪在串謀,亦從中直接得益,五罪共判囚六年半。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沈灝旻庭外表示涉案五人由二〇一〇年六月至二〇一二年五月,以兩家空殼公司的服裝生意掩飾洗黑錢,用十個銀行帳戶清洗十八億。警方歡迎裁決,認為起一定阻嚇作用,重申罪行嚴重,用銀行帳戶處理來歷不明款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十四年,罰款五百萬。沈灝旻又提醒市民近日有不法之徒透過求職或投資,索取市民銀行戶口資料,呼籲市民審慎而為,免得人有機可乘。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四〇七——二〇一六;一九六——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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