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2400萬 餐廳前經理囚80月
2021-06-30 00:00
暫委法官布思義在判案時指,五十歲被告唐智靈憑藉其職權,長時間多次蓄意犯案,案情中最嚴重之處為違反誠信,涉款達到二千四百萬,為偽造帳目的可恥事例,幸好對餐廳未造成影響。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布思義法官遂六罪分別判囚四個月到六年,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六年八個月。
商業罪案調查科偵緝高級督察羅婉珊庭外指警方對法庭裁決表示歡迎,認為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亦起阻嚇作用,重申涉案罪行最高可判監十年,呼籲市民勿因一時貪念以身試法。
案情指,被告於二〇〇四年起受僱為板前會計部經理,其工作範疇包括記錄每間分店的每日開支,但在未獲授權下不可直接從每間分店拿取現金。公司核數師在二〇〇七年進行核數時,發現被告未有提交會計文件,核數師及董事鄭威濤聯絡被告解決事件,但被告於二〇〇七年十月二日午膳後失去聯絡,離開香港。
核數師及鄭及後發現被告偽造銀行存款單,盜取板前旗下餐廳的每日現金。鄭在二〇一九年三月報警處理,被告在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在羅湖口岸離港被截停拘捕。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虧空公款,並為隱瞞其盜竊行為,利用公司打字機偽造銀行存款單,再設法把盜取款項列入公司資產負債表的開支帳目,而指自己把贓款全數用於賭博。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三二——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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