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指違法集結 或觸犯三法例
2021-05-24 00:00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即將來臨的六四,若控方可證明在現場有三位或以上人士,其行為也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性,擾亂社會秩序,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涉觸犯「非法集結」。若有人明知其他在場集結人士有意圖作出上述威嚇行為,即使他本人未有作出任何行為,同樣有機會被檢控,因其出現於現場會給予其他人士一種鼓勵去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定罪與否,則由法庭就案中證據裁決。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公開表示,支聯會將堅持當日有悼念活動,指維園現時開放予公眾使用,相信無人可以阻止任何人手持蠟燭進入維園。在警方反對下,如果有人自八九年開始每年都到維園參與燭光晚會、今年自發性偕友兩人各自在維園紀念會否犯法?龔靜儀稱, 支聯會要求「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有機會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此外,要是他們對於鄒幸彤上述言論是知悉的,基於「共同犯案」原則,也有機會觸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限聚令」,甚至《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要是進入維園悼念六四人士穿上類似的衣服,甚至展示或攜同一些與六四有關的宣傳品、橫額、標語等,或高叫類似的口號, 控方更可以掌握到更充分的證據,去證明在場聚集人士彼此之間的確有「互動」,及擁有「共同目的」。龔表示若有人持燭光在不同區不同街頭紀念六四,即使每組之間距離不少於一點五米,如果附近(包括維園以內及以外) 也有其他群組的人士在悼念六四,基於「共同目的」,也有機會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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