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金融顧問管有武器囚九月
2021-04-27 00:00
鄭官裁決時指,警方沒有硬性規定警員需使用統一的證物編號,雖然辯方爭議三名警員雷射筆的證物編號一時列為「三一」,一時列為「一七」,但無損證物連貫性。鄭官再反駁被告王思雅(見圖)供詞指使用涉案望遠鏡以觀察街上示威活動,判斷應否外出工作,指不相信正常普通市民會用望遠鏡觀察情況及保障個人安全。鄭官續指不接受「沒有參與示威的市民,隨身攜帶面罩」,反駁被告辯解隨身攜帶防毒面具,以阻擋催淚煙。
鄭官引述被告解釋因丟失了公司儲物櫃鑰匙,所以會隨身攜帶涉案物品,其中螺絲批體積細小,會帶備用以方便修理電腦,鄭官直斥被告砌詞狡辯,只需換鎖便可解決問題,毋須隨身攜帶物品,而且被告長期外出工作,行裝理應輕便,一年僅使用螺絲批兩三次下,其證供簡直匪夷所思。鄭官最後指如被告曾表示購買雷射筆用作正當用途,商戶理應不會提供高輸出功率的雷射筆,故被告清楚涉案雷射筆的真正殺傷力,終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一〇四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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