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選民須運作三年 政制局︰發牌起計

2021-04-2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昨日繼續開會審議《修改選舉制度條例草案》,有議員問到團體選民必須「持續運作三年」的定義。政府解釋,運作時間由團體獲發登記證明開始計算,基於每個界別都有相應牌照要求,不會出現空殼公司登記做選民的情況。另外,政府表示,日後票站的電子派票機只作核對選民資料及發票用,不會有實體機器儲存選民資料。

新制度下,規定參與選委會選舉的團體和企業須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分組團體選民。工聯會議員麥美娟關注,工會由向政府提交申請直至完成登記,過程需時一年,要求政府澄清三年期限是由哪一刻開始計算。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基本法》附件一列明,團體須在政府完成審核程序及發出證明文件後,持續運作三年始合資格。

議員謝偉俊引述,舊有條文中文寫法為「維持運作」,新條文則為「持續運作」,兩者或意思不同,「奄奄一息都叫維持」。飲食界議員張宇人也舉例,部分公司每年只是交牌費,無做生意、無報稅。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施俊輝指,局方無意改變「運作」的詮釋,更改字眼只為統一用詞。鄧忍光解釋,有關寫法正是有意處理過往有空殼公司登記做選民的情況,但當局不改變「維持運作」的定義,因為現時每個界別都有相應牌照要求,不可能有人在無牌照下能運作達三年,如無運作根本無法取得牌照。

不少議員亦關注,當局在稍後選舉採用電子選民登記冊的保安問題。局方表示,政府在選舉事務處遺失選民登記冊後已發表檢討報告,選管會亦已改良物資管理流程。鄧忍光指,日後票站的發票機只用作核對選民資料及發票,不會有實體機器儲存選民資料,投票記錄則儲存在政府雲端儲存系統,倘現場遺失發票機亦不會泄漏選民資料。

政府將於本周就條例草案提交擬議修正案。對於鄧忍光早前曾表示會諮詢資格審查委員會意見後,設計候選人申請表,工聯會黃國健、麥美娟在會上重申,已去信要求局方在設計候選人申請表時,申報的「基本資料」項目應包括是否持有外國國籍及BNO、與其他政治團體聯繫,是否在選舉中獲資助等,而非視為資格審查委員會要求的「額外資料」。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已着立法會秘書處將文件立即轉交當局,要求盡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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