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公司質押股票 內地進一步規範程序

2021-03-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證監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質押股票在系統中被標記後,質權人持有證明其質押債權存在、實現質押債權條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在質押債權範圍內變價股票的,應當准許,但需要法律及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質押股票未被司法凍結,質權人和債務人亦可以根據其達成的協議,按照市場化規則處理質押股票變價問題,而在傳統凍結方式下,這一市場化運行規則將被阻斷。

是次規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已凍結質押股票的變價方式盡可能回歸到市場化運行規則,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質押股票市場產生的影響。因此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不僅有利於質權人及時實現債權,而且在質權人實現質押債權解除質押後,也能為後續法院執行已解除質押股票提供便利條件。意見將自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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