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犯罪者須負刑責

2021-03-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陽春三月,一批關係國計民生的新規正式開始施行。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場亂象等問題作出修改完善,包括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並將高空拋物、搶公交車方向盤、「冒名頂替上大學」等寫入刑法。

教育部制定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將從今日起實施,新規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為防止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明確禁止實施的不當教育行為,如以擊打、刺紮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也對缺席審判程式作出細化。經最高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疑犯在境外的可適用缺席審判。

另外,《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要求網絡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新修訂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也賦予企業更大的「取名」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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