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藏士巴拿 營業員判入「更生」
2021-02-21 00:00
案情指,二○一九年十一日十一時上午七時許,警方於上水乘警車追捕堵路人士,至天平山村下車搜索並發現被告李家杰。惟被告見警員即轉身離去,警員生疑,將被告制服在地,並在其身上搜出一個士巴拿、一支螺絲批及一部對講機。事後,被告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兩罪。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品行良好,還柙期間的表現亦良好。被告同意並接受報告內容,當中稱其因體力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認為能兼顧阻嚇性及更生性質。蘇官最後接納報告建議,判其進入更生中心。辯方隨即在庭上透露,將就定罪提出上訴,主要爭議被告是否有非法用途,及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基礎定罪。
案件早前裁決時,蘇官指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及工具,裝備齊全,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必然打算使用該些作破壞和堵路。加上涉案士把拿及螺絲批可用作扑頭,遂裁定其管有非法工具罪成。案件編號:粉嶺刑事八九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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