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上訴高鐵「一地兩檢」 認為人大決定不算釋法
2021-01-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四名市民就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及安排入稟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於一八年裁定《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表明人大常委決定亦具有釋法功能,乃判政府勝訴。其中四名市民不服提出上訴,案件昨於上訴庭審理。上訴方指,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法律管轄是否合憲的事宜,理應由香港法院決定而非人大決定。終審法院當年根本沒有請人大釋法,故認為當年人大決定並不算是釋法,相信現時請人大就《一地兩檢條例》釋法亦不算遲。政府方則指人大決定具高度權威性,效力等同釋法,對香港法院亦有法律約束,毋須請人大釋法。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及確認《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但《一地兩檢條例》顯然違反《基本法》第十八及十九條,特別是第十八條所指:「除列載附件三的法律,全國性法律不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且沒有證據顯示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前,曾考慮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政府的意見。
李柱銘認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晰指明,人大釋法的程序是由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定條款作出解釋,但終審法院當年根本沒有請人大釋法,故認為人大單方面批准《合作安排》的決定不能當為人大釋法,又認為《一地兩檢條例》仍然違反《基本法》,故要求法庭廢除《一地兩檢條例》。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人大下決定前理應已考慮該決定有否牴觸《基本法》條文,並在合乎「一國兩制」原則及《基本法》下頒下決定。首席法官潘兆初則指,香港政府在二〇一七年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合作安排》前,亦已理應考慮《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否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亦不會在明知《合作安排》違反《基本法》下簽署。
政府方代表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則指,香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去干預人大決定,人大作出決定前定必已經考慮《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而該決定正正與釋法無別。余又指,由於人大決定實質上已有釋法功能,兩者僅是形式上有別,故人大決定對終審法院有法律約束力。案件編號:民事上訴八、十、八十七、八十八——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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