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法律界第一聲禮炮響 大灣區律師實際意義

2020-11-22 00:00

香港律師考慮在內地執業,必須面對專業與生活考量,並非易事。內地實行成文法(statutory law),依賴對法律條文的字面解讀,與香港實行的判例法(case law)大相逕庭;內地薪金遠低於香港,兩地律師諮詢費結算方式不一;兩地文化、政治存在差異。然而,隨着大灣區朝着國際化方向發展,面對新機遇,香港法律執業者將何去何從?

二○二○年,國務院推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考試」。通過執業考試的港澳律師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後,可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在大灣區九座內地城市辦理部分民商事業務。

事實上,大灣區所需要香港律師類型,是處理中港業務而偏向商業的:屬民事範疇的合同法、商事範疇的公司法、商業法等。草擬跨境合作合同、內地企業來港上市、香港人購買內地樓盤等,都是香港律師的主打中港業務。而大灣區要從香港吸納律師到內地執業的原因,是吸收現時已處理相關業務的香港律師,為區內經濟發展提供專業服務,其二是人才培訓,為內地法律界引入國際化標準與程序,透過加深兩地律師商務合作的經驗,增加內地商務律師的競爭力。

然而,現時已有處理中港業務的律師,過往在香港執業,做同樣案件並無難處。而香港律師到內地從事法律工作,要重新適應一套截然不同的法制,又要重新建立人脈網絡,語言亦不相通(香港法律幾乎使用全英文,而內地法律使用全中文已成大問題,更遑論繁簡體字轉換、廣普表達差異等小煩惱),不但既有優勢不保,憂慮還一浪接一浪,那麼做「過江龍」倒不如做「地頭蟲」。

此外,現時並無處理中港業務的律師,一般都有其考量,或興趣及長處在刑事官司,或不看重內地商事法律的發展前景。早在提出「超級聯繫人」定位、以至CEPA時期,內地市場的潛力已乍露鋒芒,當時未選擇拓展中港商事業務的香港律師,為何現時要多開路數?大灣區魅力何在?

如果大灣區內地城市與香港在法律上的深度融合,只囿於固有業務類型,似乎對香港律師的吸引力不大,也缺乏使本港法律執業者移師大灣區的理由,使新制度流於作為歡迎港人的一聲禮炮響。

大灣區的魅力對於法律執業者而言,仍算陌生。香港法律學生與執業律師對大灣區法律業務的理解,似乎仍流於跨境商業合同、中港生意糾紛等業務,而未有窺探其他法律範疇前景的眼光。如此一來,內地是否應該先為本港法律界主動指路?

內地發展趨勢著眼於人工智能、科研、醫學研究,以至文學影視IP、設計等創意工業,對知識產權保護及創作者權益保障有高度要求。但內地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顯然未能跟上科研及創意工業的發展步伐,「走盞位」、灰色地帶依然大量存在,未包含所有涉嫌侵權的行為,在審查方面亦仍有漏洞。香港的知識產權法規在國際市場上可謂首屈一指,由此,香港法律人員若於大灣區工於版權法規,可否將香港知識產權保護的成功經驗帶入內地?

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優勢範疇如恒河沙數,知識產權僅屬其一。深圳特區要與國際接軌,在法律層面上仍須努力。但外行人說不準內行話,若有賴內地城市指路,法律範疇對港人必定更具吸引力,從而促進兩地深度融合,免流於只為向港人發放友好訊息的表面意義。

何芷盈(政賢力量青年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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