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涉不小心駕駛三罪准保釋

2020-11-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楊明於今年8月疑酒後駕駛失事,其後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楊明被控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及不小心駕駛共三罪,控方申請被告毋須答辯獲准,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再訊,楊明獲准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

楊明昨晨約11時由女友莊思明及兩位經理人陪同出庭,由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現場有6名警員特別駐守,大批傳媒追訪而一度引起混亂時,楊明叫傳媒小心,並與女友停步在法庭門外拍照。被傳媒問到心情時,楊明神情輕鬆豎起拇指答:「OK!」更堅稱無緊張便進入法院。

控方申請被告毋須答辯獲准,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檢控文件、法律意見及進一步醫療文件。楊明獲准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期間須居於報稱紅磡住址。

39歲被告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於今年8月7日,在半山馬己仙峽道(西行)近燈柱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MY686的私家車,及當時該車輛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於8月8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當一名警務人員,即警長47357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

早前警方指事發時平治私家車沿馬己仙峽道下山,駛至近玫瑰別墅對開左彎時,據報失控越過對面行車線,先撞向防撞欄,再衝前約60米猛撞行人路石壆後方停下。警員接報到場後,發現司機身上有酒氣並拒絕提供血液樣本遂拘捕司機。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 二三六五——二零二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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